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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承租人自己关闭商铺,租金还需要支付吗?

2020-04-15 10:55:10    点击量: 1867    来源: 嘉泽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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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耕栽种时节,正是夏溪花木市场的经营旺季。市场自复市后,交易量正在逐渐恢复中。,嘉泽法庭为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花木产业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结合花木行业纠纷特点和审判实践,由“法官说法”为市场经营户提供法律指导,避免在经营过程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或诉讼障碍。


案例

2016年1月,储某与苏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储某承租苏某所有的一商铺,用于鲜花销售,租期自2016年2月至2019年1月,租金每年168000元,物业费每年8000元等。合同签订后,储某支付了前两年的租金和物业费,第三年租金及物业费未依约支付,并于2018年7月关闭商铺,且一直也未将商铺交还给苏某。苏某也无法联系到储某,只得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苏某与储某之间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诚信履行。储某在租赁期间未按合同约定向苏某支付相应租金,且占用商铺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苏某要求解除与储某之间商铺租赁合同、归还商铺及支付2018年2月至归还商铺之日的租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法律提示

在租赁合同到期或解除的情况下,承租人依法有返还租赁房屋的义务,该义务按照生活常理一般为腾空房屋、交还租赁房屋钥匙。如果承租人消极应对,未及时搬出自己的物品,交还租赁房屋钥匙,即使其没有实际经营使用房屋,仍需要依法支付逾期支付的租金、房屋占用费。因此,在租赁合同纠纷中,承租人如遇到合同到期或因经营不善等解除合同的情形,应积极与出租人沟通租金费用问题,并及时处理好返还租赁房屋事宜,避免扩大双方损失。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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