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7日,国务院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以下称《条例》),并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十八大”以来中央政府首部专门针对植物病虫害防治的政策指导性文件。读毕,深感亮点频频,获益良多。
一、“顶层设计”,高点站位
1.一直以来,中央对农业病虫害防治历来都高度关注,如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2年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加上今年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均直接涉及我国农、林各重要领域及进出境动植物病虫害。
2.农、林以及城市园林绿化植物病虫害,不同程度地跨界存在,但又普遍地交叉发生,甚至相互之间季节性转主寄生繁衍危害。
3.地球上的很多植食性昆虫和病原微生物,其生活史比人类更久远。作为生物类群,病虫害也许不可能人为地被消灭,但是,为了人类自身的安全生存和发展,必须控制其发生与危害,更不能任其蔓延成灾。因此,必须理性对待,科学控制。
4.植物病虫害防治在国民经济社会活动中,其地位和权重说大不大,说小不小。它事关“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国土绿化和经济社会人居环境发展安全,事关“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的百姓福祉安全。
5.植物病虫害,形体虽小,但破坏性不小;单兵战力虽弱,但群体攻击性极强。例如“松材线虫病”,自1982年首发于南京中山陵以来,迅速扩散,此消彼长,据国家林草局公告:“2020年松材线虫病预计发生面积1800万亩,病枯死树超过2000万株;“美国白蛾”经多年统防统治,原已呈消减趋势甚至被纳入“常规”食叶害虫,但最近又有反弹,个别旧疫区突然复发,更有跨江扩散的新增疫区出现。
全世界最具威胁的100种有害入侵生物,半数以上已在我国发生危害;我国林业有害生物造成的年经济损失约1100亿元;城市园林绿地的病害达5500多种,虫害达8000多种。
6.最新颁布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加上此前颁布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虽冠名“农”、“林”,实则与农、林、园、牧、果、蔬、花、苗等息息相关,是最具引领性、指导性和普适性的“顶层设计”。
二、内涵丰富,重点突出
1.《条例》全文共七章45条,既强调了战略引领和战术实施的原则和方针,又彰显了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并突出了病虫害防治的专业要素,具有很好的实践性和操作性。
2.《条例》第一条指出,主旨是“防治农作物病虫害,促进粮食安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这“一防两保两促进”,既为《条例》的意义明确定性,也为《条例》的目标精准定位。并紧接着在第二条对农作物病虫害进行了概念性规范:即“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
《条例》既然以“有害生物”界定病虫害,就不仅是单纯的病害和虫害,而是泛指一切本土的和外来入侵的,发生和危害多种作物(植物)广义的病虫害。这是更具时代性的植物保护大目标。
三、夯实基础,“分类”先行
农作物——植物病虫害防治,实质就是生物界植保领域的对敌“狙击战”。“分类”的本质是“区别情况,分别对待,精准施策,有的放矢”。病虫害防治的“终极效应”首源于分类和分类是否客观准确。《条例》对此十分看重。
1.《条例》第四条明确指出病虫害分类的权限归属: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病虫害名录”。
此处的“名录”即分类。其依据是:(1)发生特点——依“面积”而定,即“发生面积特别大,大”;(2)危害程度——依“损失”而定,即“造成损失特别重大,大”。
据此分出“特别大,特别重大”为第一类,确名及发布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定;“大,大”为第二类,确名及发布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定,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一、二类之外的其它病虫害为第三类”。
凡一、二、三类之外“新发现的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确定其分类前,按照一类病虫害管理。”
2.病虫害分类,此处有3个值得特别关注的认知点:
(1)《条例》所指“农作物”,并非指纯粹的“庄稼”,还包括药材、观赏、生态、环境、卫生、文化、艺术、旅游、工业原料等领域的植物。
(2)《条例》对病虫害的分类依据,集中在“发生——危害——损失”的渐进量级上:“发生”不等于“危害”;“危害”不一定会造成重大“损失”;“损失”要严防进入“灾害”级别。要绷紧“防发生,治危害,降损失,除(杜绝)灾害”这根弦。
(3)《条例》对病虫害的分类是生物学范畴相对的静态研判。但是,“变”才是绝对存在的动态过程和现象,任何领域的虫(病)态势从来不是一成不变的。一些原先严重的病虫害可能在某个时期或某个阶段突然“消失”;一些原先次要或少量发生的病虫害,可能“反常”地上升为优势种类,成为必须重点防治的新目标。我们必须随机应变,区别对待,差异化施策。
四、重申防治方针和原则
该《条例》是“十八大”以来首部由国务院审议颁布的病虫害防治政策指导性文件,明确了新时代农作物(植物)病虫害防治的方针和原则。
(一)防治方针
1.防治方针是实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
从上世纪至今,这个“八字方针”一直存在,但因种种原因,被人为地赋予了太多悖离科学常理的负面干扰。如“积极消灭”、“除虫(病)务尽”、“要扫除一切害人虫”;也有在“治早、治小(少)、治了”的作业中,根本不考虑具有“预防”作用的“早”与“小(少)”,一心只想一次性彻底治“了”;还有的打着“防治结合”的旗号只“治”不“防”……
在实际生产活动中,“预防”不仅没有形成“主”位,甚至连为“副”为“从”的意识,位置、举措都被虚化和抹煞。长期以来,无论农、林、园林、园艺各行业领域,对病虫害防治的“常规”、“常态”都是以“治”为主。
《条例》在此重申“预防为主”已不是一般性要求,而是积累了太多的经验和教训,必须努力为之。
2.“综合防治”是对防治理念的客观定位和实际防治举措的科学处置。病虫害的不同种类、形态、蜕变时期、生存环境、寄主植物,要使用不同药剂、不同施药方法、不同“天敌”识别和保护、不同气候状态……设计防治措施时,“综合”的意义是让防治措施“各尽所能”,这需要科学地配置和调度。
但现实中与“综合防治”常识悖离的观念太多了:有相信所谓“百病(虫)皆治”的灵丹妙药;有奢望药到病(虫)除,产生“立竿见影”的神奇效果;有捆绑式狂轰滥炸的急躁防治;有“宁重勿轻、宁多勿少、宁浓勿稀”的过度防治……
“综合”不是任性地做“加法”,农药有广谱性,但绝对没有万能的广泛性;农药有专一性,但必须是针对与之相适应的专类病虫害。
“综合”的本质是防治技术的统筹,是最佳匹配与组合。《条例》在此重申“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方针,有“拨乱反正”的纠偏心愿和提升防治质量的深意。
(二)防治原则
《条例》对病虫害防治的原则是20字“政府主导,属地负责,分类管理,科学支撑,绿色防控”,我们可以这样理解:
1.病虫害防治是以属地区域为职责范围,“统防统治”为作业基础,层级分明的政府管理行为;
2.病虫害防治是以科学技术为支撑专业性极强的技术管理行为;
3.病虫害防治是以确保植物健康和安全为核心,贯穿植物保护全过程行业建设的绿色防控行为。
五、必须向“三预一控”发力
“预测、预报、预防、控制”,是病虫害防治的首要问题,“监(预)测与预报”是切入点,“预防和控制”是着力点。
(一)“监测和预报”强化制度建设确保专业水准
1.预测。“预测”即“监测”,《条例》第二章以“监测和预报”为专题,制定了6方面内容。其中第十二条强调了病虫害防治自上而下“监测和预报”层级化的制度体系建设:“国家建立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制度”。《条例》第十四条要求,自“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起,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县”逐级“负责编制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
国家对病虫害监测工作,从网络组织建设、规划制定设施、监测内容确认,到监测设施设备的运行保护,力度之大,规定之详,在以往类似文件中是少有的。
2.预报。《条例》第十六条指出:“病虫害预报包括农作物病虫害发生以及可能发生的种类、时间、范围、程度以及预防控制措施等内容。”
“监测和预报”是先将原本简单割裂独立的信息复杂化——搜集、归纳、汇总和计算、归类;然后再将复杂的研判简单化——总结出评估和结论意见;再然后以最简练、精确的测评结果向社会发布,即“预报”。如同天气预报一样:由简单到复杂,再由复杂回归简单。
(二)“预防和控制”强化体系建设确保防控效果
《条例》第三章以“预防和控制”为题,制定了11项规定。
1.首先强调了“体系”建设的重要性,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健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体系”。同时,明确层级分责:“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全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控制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方案”。
2.从5个方面强调了“预防”的重要性:“①生态治理②健康栽培管理措施③防止病虫害、逃逸扩散④安全合理使用农药⑤病虫害发生的统防统治”。
3.给出具体要求:包括5项基础依据:农业生产情况、气候条件、农作物病虫害常年发生情况、监测预报情况、发生趋势,5条必备内容:预防控制目标、重点区域、防治阈值、预防控制措施、保障措施。
4.专业且人性化的“预防和控制”:病虫害抗药性评估;预防控制技术培训、指导、服务;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绿色防控;接触有毒物质人员安全防护、津贴、补贴发放。
综观第二三章内容,尽管有了周密的“监测和预报”,但最终必须落在“预防和控制”上,表明了这是一切防治的效果导向。“控制”是对以往盛行的“治了”“消灭”“除尽”等旧观念和过激行为的勘误、纠偏和修正。是在病虫害防治领域对“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切实遵循。“控制”是一种高水平的动态保护和高质量生态平衡处置。
六、让市场起决定性作用
1.《条例》第五章对病虫害防治的“专业化服务”做出规定,揭示了新时代病虫害防治作为生产性、技术性、经济性很强的一线业务需要动员谁、依靠谁、谁参与、谁管理的问题。
2.无论是病虫害防控,或是对其“天敌”的保护,都是对自然界生物资源新的平衡与重构。在此,将病虫害纳入自然资源的意识不可缺。
3.新时代病虫害防治是在大农业、大林业、大园林与小区园艺——家庭园艺并存的民需中展开,单靠以往政府和专职事业单位的行政化管理已难以适应。所以,《条例》提出:“国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以鼓励和扶持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鼓励专业化病虫害防治组织使用绿色防控技术”。
4.强化“专业化服务”并非是放任不管的无政府行为,《条例》第三十四条要求:专业化服务组织必须“依法向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登记”。同时,也倾注了政府对作业人员的关怀,要求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提供“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双方要“商定服务方案”,“签订服务合同”。
七、纳入政府预算,经费保障有力
《条例》深知,生产性、服务性的植物病虫害防治作为“花钱不挣钱”的弱质产业,在众多的社会经济活动项目中很容易被虚化、边缘化,甚至因“囊中羞涩”受到冲击而无法正常工作。因此,《条例》在第一章明确了国家支持的态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专款专用,强有力的财政经济支持才能稳定军心。用纳税人的钱为民谋福祉,为公共事业办实事,中央政府早已想到且态度坚决。将农作物(植物)病虫害防治经费自上而下地“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既令人欣慰,更令人期待。
八、树立风险意识,强化“应急处置”
植物病虫害防治同任何领域的自然灾害处置一样,都是有风险的,这是《条例》不同以往的又一新提示。无论病虫害发生和危害,扩散和蔓延,逃逸和反弹,暴发或灾害,甚至防治工作的成功或失败,无效或负效(如防治活动中产生的植物药害、环境污染、人员中毒、机械事故等),都要常存风险意识、防患警示和应急预案。
为此,《条例》专门单列第四章“应急处置”。明确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业务培训和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风险意味着存在“安全隐患”,“应急”体现了“防范”必须先行,“预案”表明了“有章可循”。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病虫害防治,以既往各种大小事故和经验教训为鉴,响鼓重槌,是对各领域植保工作“安全”问题切不可掉以轻心的告诫。
九、加强监督管理,依法依规行事
《条例》第六章以“法律责任”为题,将责任与法规挂钩,对“未履职责任,虚假信息责任,擅自向境外提供未发布的信息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责任,侵占、损毁、拆除、妨害检测正常运行责任”予以监督管理。并从“法律损失、赔偿责任、犯罪刑事责任、违规作业责任”等方面依法追究,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罚必有赏,在第一章的第十一条明文告示:“对在病虫害防治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由此可见,即便是植物病虫害防治这样的生产行为,也不可任性妄为。
十、滋养初心,倡导创新
细观《条例》全文,前后呼应,不仅遣词造句颇有分寸,尤其是《条例》的行文,处处透露出刚柔并济与时俱进和创新追求。
1.《条例》全文有46处强调“应当”。这些分布在多条字里行间的“应当”,其潜台词就是“担责”,所有的“应当”,几乎都是用于自上而下对各级部门“责任方”的告诫,“应当”就是必须守土有责、在岗尽责、履职负责、主动担责。以往通常并不被看重的病虫害防治工作,在此有这许多善意的提醒,意味深长。
2.《条例》还有5处强调“不得”。凡用“不得”表述的内容几乎都是“令行禁止”的底线和红线,刚性明显,更加值得警醒。
3.《条例》还有7处明确“鼓励和支持”。都是用在病虫害防治工作中需要努力提倡和创新促进的具体要求。例如:
(1)鼓励和支持“绿色防控技术”给出了四个方面的考量,即“生态治理、健康栽培、生物防治、物理防治”。这是对“绿色发展”新理念在技术层面的落实。
(2)对药械和农药的使用强调了必须注意其“先进性”和“安全、高效、经济”。这是以“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的意识在生产资料、资材和设施设备选优环节的质量要求。
(3)同时,还高调鼓励和支持“国际交流合作,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普及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提升智能化、专业化、绿色化”(第九条)。
《条例》鼓励和支持的这些作为,充分体现了将病虫害防治纳入新时代,跟上新形势的殷切期盼。
结语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作为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既具有长远的指导性和可持续性,又具有现实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以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带动相邻行业和相关领域有害生物的科学防控,具有植保领域“风向标”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作为城市园林绿化的病虫害防治,既要从《条例》中吸收营养,更要结合园林植保行业和专业实际,努力跟进,切实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