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强化了对耕地的保护,针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制度边界,强化法律责任。同时,也加大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条例》规定,国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这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1998年全面修订后的第二次全面修订,是保证2019年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顺利实施的重要法律武器。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在对《条例》进行解读时,总结了12大亮点,将“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列为第一个亮点。
魏莉华说,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均将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作为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和重点,对农用地之间的转化缺乏制度性的约束,导致实践中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现象大量存在,严重影响国家粮食安全。
为此,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专门增加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从而进一步拓展了土地用途管制的重点和内容。
《条例》加大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了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增加了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同时提高了对违法占地、违法转让等违法行为罚款的处罚额度。
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有这样表述: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新《条例》中还规定,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想利用荒山种植花木,必须要向有关部门申请,只有在获得相关部门的同意后,才可进一步生产。若擅自占用耕地,或是其他未开发的土地,那么,则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会受到相关处罚,严重者可能会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