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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关于苗木新品种维权的热点问题,这里为您解疑

2022-02-28 13:39:32    点击量: 50955    来源: 中国花卉报

笔者在抖音平台分享过几次苗木新品种维权案例,都获得了超过十万的浏览量,评论区争论激烈,除了对品种权人维权给予鼓励和支持外,更多的还是对苗木新品种权不清楚、不理解。维权中不仅要保护好知识产权,对大众的疑问也应耐心解答,如此才会受到广泛的支持,起到理想的效果。

本文整理了维权中遇到的几个热点讨论话题,统一解答,以期为提问者解开心中疑惑,更好地推动国内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与发展。


01.树木也有知识产权吗?

不少网友都没听过植物新品种权,以为树木就是千百年来生长繁衍下来的一种植物,属于地球上的产物,不属于个别人所有,因此不应该有知识产权。

其实网友理解的树木知识产权和现实中的苗木新品种权是存在误区的,有些网友甚至以为将某一树木进行注册就可以获得知识产权,从而轻而易举地限制别人生产。

树木的知识产权,不是原生种,不是我们常见的野外自然生长的植物,而是经人工选育、创造而来的新品种。新品种要经过申请、审核后才能成为授权品种,才能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新品种权。

现行种子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有些网友留言说“把杨树注册了”、“把空气注册了”甚至说“把吃喝拉撒睡都注册了”等等都是从根源上就对知识产权的取得理解错了。

 

02.这难道不是垄断吗?

我们常说的商业垄断,是在某一领域让消费者没得选,纵使吃亏也只能硬着头皮买,一般一些民生服务类领域容易滋生垄断。但苗木在消费者层面是无法形成垄断的,因为苗木的消费者可选择的种类向来是很多的,彩叶树、观花乔木、花灌木等等类别,每种类别下都有成百上千种的选择,不买这个还可以买那个,没有哪种苗木能够做到逼着消费者必须买,不买不行的。

认为苗木新品种权是垄断的人,大抵是一些有侵权念头的人,他们想扩繁生产却不能,于是就认为这是一种垄断。

现行种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种业科技创新、植物新品种培育及成果转化。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品种权人经过长期选育、大量投入取得新品种权后,又进行大量市场宣传与推广,为新品种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法律指导下积极维权,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维护新品种的良好市场秩序,无论在法律还是道德层面都是值得鼓励和支持的。


03.这和逍遥镇胡辣汤、老潼关肉夹馍、青花椒的“碰瓷行为”有什么区别?

在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启动后不久,就出现了“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重庆老麻抄手”、“青花椒”等一系列维权反面教材。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对上述商标纠纷做出了明确表示,“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将上述有“碰瓷”嫌疑的商标纠纷与正当维权的苗木新品种权保护相互关联,有的是不明就里的外行的一句无心调侃,有的却是一些别有用心的内行在故意抹黑。而那些误解和质疑其实都源自于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不了解和不重视。

商标与植物新品种权虽然同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但却有各自的法律规定,二者区别较大,不应混为一谈。其实最明显的区别是商标是文字或图案,而植物新品种权是实物,前者保护期满后可以续展,后者则不能续展。

现行种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储存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04.怎么鉴定是否侵权,换个名字不就行了吗?

关于品种鉴定其实已经属于较为专业领域的问题了。通常与新品种造成混淆的是原生种,鉴定时可以采取田间观察检测、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等方法鉴定。

关于所选择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法律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侵害品种权纠纷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由当事人在相关领域鉴定人名录或者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推荐的鉴定人中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从中指定。

品种鉴定是苗木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环节,判定是否侵权的主要依据就是鉴定被诉侵权物与授权品种是否为相同品种。

不过也有人说,我换个名称卖,不叫你授权品种的名称不就行了吗,比如你叫“四季春”,我叫“三季春”,你叫“娇红”,我叫“娇粉”。其实侵权后换个名字对外宣传和销售是侵权者的惯用伎俩,但在法院审判时,换不换名称并不影响判决结果,因为植物新品种权除了保护其名称外,更多的还是保护其品种特性,这些特性是与生俱来的,也是换不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没有基因指纹图谱等分子标记检测方法进行鉴定的品种,可以采用行业通用方法对授权品种与被诉侵权物的特征、特性进行同一性判断。

05.我自己选育出来的也算侵权吗?

没有进行过新品种选育的人,往往对新品种选育嗤之以鼻,觉得选育出一个新品种的难度系数并不高。因此就有“我用和你一样的选育手法选育出来一个新品种,和你的授权品种长得一样,但我没有偷剪你的枝条,所以不能算侵权”这样主观臆断的观点。

这个问题在以选择和杂交为主的传统育种技术背景下实际是不需要过多考虑的,我们不妨将这个问题升级为“实质性派生品种”,即“从植物特征特性看,经过改造的植物品种与被改造的植物品种相比,具有一定的特异性,符合植物新品种权的授权要件。从植物品种的基因或者基因型组合来看,经过改造的植物品种与被改造的植物品种相比,只有细微的基因型或者基因型组合上的差异。”

UPOV1991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的商业化应经原始品种权利人许可。现行种子法第二十八条也对实质性派生品种进行了规定:“对实质性派生品种实施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征得原始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

也就是说,你自己选育出来的新品种,不用说与授权品种特征特性一模一样,哪怕是具有一定特异性甚至符合新品种权授权条件的,只要在基因层面与授权品种相近,也都在授权品种的权利保护范围内。实际上这种说法在现实维权中还是很少遇到的,更多的只是侵权者对自己侵权行为的一种狡辩而已。

关于“你能选育出这个新品种,我就不能也选育出来吗”这种说法,法律其实也早有规定。《种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植物新品种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品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品种育种的人。所以,“不管你能不能也选育出已有的授权品种,你都无法获得该授权品种的知识产权了”。

 

06.销毁侵权苗木不用办理采伐证吗?

《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这里面的采伐指的是砍伐树木,即将树木齐根伐断,使有生命的树木变成无生命的木材。

采伐与修剪是两个概念,主要区别就是修剪剪断的是树木的枝条,保留了树木的主干,亦即保留了树木的生命,而法院判决销毁全部侵权苗木通常也就是指将侵权嫁接的枝条进行剪除。

从性质上来说,侵权者违反法律规定,未经许可私自嫁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其获得的苗木本身就是违法的,按法院判决来进行销毁也合情合理。

有人说对侵权苗木进行销毁看上去有点儿可惜,其实对侵权苗木进行处置的原因,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和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侵害品种权的事实,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先行判决停止侵害,并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责令采取消灭活性等阻止被诉侵权物扩散、繁殖的措施。

因此,在认定侵权成立后就可以对侵权苗木进行处置,通过“消灭活性”的方式来阻止侵权苗木扩散和繁殖,实际中的做法通常是剪掉侵权枝条,集中收集并销毁,因为不这样做,侵权行为不仅不能被制止,还有可能被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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